为规范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功能医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特根据《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功能医学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Functional Medicine Committee of Hunan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FMCHHMA)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性质: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功能医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省健康管理学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团之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以“提升功能医学行业规范,普及功能医学实践,践行健康中国理念,知未病、治未病,惠及大众健康”为宗旨,秉承“学术引领、多学科联合”为理念。契合新时期我国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让更多的健康管理及医务工作者充分理解功能医学,掌握最新理论和前沿,拓展思路和手段。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功能医学理论及技能的培训;

(二)加强功能医学适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如膳食营养、肠道菌群、运动康复等;

(三)贯彻落实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分会、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等行业组织相关功能医学学科发展和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四)建立我省功能医学信息平台,出版相关专著,向临床医务人员、健康管理从业者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功能医学知识教育,普及功能医学方面的科技知识,以指导群众建立起功能医学指导下的健康生活方式和疾病预防方法。

(五)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及办公地址:设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38号,邮编:410013)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应成为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会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学博士学位;或获得医学硕士学位及执业医师资格;

2、在中医科、临床心理科、营养科、康复科、健康管理科、检验科(第三方医学检验所)从事临床工作,获得主治(主管)医师及以上职称,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3、各临床专科医师(内分泌、心脑血管病、消化、呼吸、神经、肾脏、儿科、妇产科、皮肤科等专业),获得主治(主管)医师及以上职称,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二)委员的产生程序:

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候选人须填写健康管理学会会员登记表后,由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审核, 经过民主选举,确定委员人选并报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备案,由专业委员会统一颁发证书。

(三)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委员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各地市级设立一位常委,负责该地区委员的联络和组织工作。 

(四)因公务不能按时参加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时,需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盖单位公章的请假条以备档。

(五)委员连续2次请假不参加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业委员会上报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委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常委人次的30%;常委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次的30%。 

 

第八条 任期: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通过换届选举会议实现人员调整和更替。

 

本专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专委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和批评权;优先参加专委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可要求专业委员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专业委员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条 委员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权益;关心专业委员会工作,按规定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附则

本管理办法经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第一届功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功能医学专业委员会。

 

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功能医学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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