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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经 2025 年 4 月 19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英文译名:Hunan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HH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和健康管理相关医学健康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健康管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为人民谋健康”。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 110 号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老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出版宣传
(一)搭建学术平台,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二)组织专家团队,承办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工作,提出健康管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编辑出版健康管理领域的专业科普教材,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及科技评审;
(四)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工作,调研考察本领域改革发展,开发和推广健康管理新成果、新技术和先进经验,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组织开展健康文化传播、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对社会人群进行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六)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完成健康教育项目,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建立人才培养举荐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健康教育水平;
(七)组织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发挥纽带桥梁作用,联结健康管理相关产业,开发推广健康管理的新成果、新技术和先进经验,推动产业发展;
(八)助力健康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围绕健康管理各学科领域的建设开展指导和研究;
(九)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搭建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学会与社会
各界的交流和联系;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健康管理事业大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作为驻会代表,全权代表该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的相关活动,行使监督权、表决权;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取得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执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 1/3 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3-5 人单数组成,设监事长1 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与理事会届同,监事会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程序、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专项活动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4 月 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